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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 信息来源:市政府新闻办
  • 发布日期:2022-04-28 10:00
  • 浏览次数:

时间: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00

媒体:中央、省级媒体,泰州市主要新闻媒体,以及部分网络媒体。

主持人:泰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杜宽军

嘉宾:市司法局局长马雅斐、市城管局副局长夏隽莹。


发布会现场

参会人员

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杜宽军: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年的3月8日,万闻华市长签发了《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这部规章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这部《办法》,今天我们邀请了市司法局马雅斐局长、市城管局夏隽莹副局长到会,发布《办法》制定及实施的相关情况。首先,请市司法局马雅斐局长介绍《办法》的制定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大家欢迎。

市司法局局长马雅斐: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把《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情况做一个介绍。

一、制定背景

《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市政府第4号令)于2017年2月24日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的施行在改善我市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健康运行、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通过座谈调研、意见征集、综合评议等形式对《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进行了立法实施后评估,通过评估发现《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在实施过程,存在与新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设定的新生违建“快拆”措施实施风险较大,相关条款指导性、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亟需对《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现代化城市管理的工作需求。

二、制定过程

《办法》从酝酿到正式出台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规章起草。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2021年4月,市城管局制定《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修订)》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起草前期准备工作,在多次征求各市(区)城管局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初稿。市司法局对《办法》初稿进行了审查修改,促进起草工作有序开展。

(二)修改完善。一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赴常州市、无锡市、南通市三地调研,学习兄弟城市在违法建设防治、户外广告管理、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的修订提供了有效思路和方向。二是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市司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办法》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语言、条文逻辑等立法技术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大众意见;组织各区、市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就每条建议是否采纳、如何采纳进行了解释和回应,保证了《办法》的协调一致性和有效性。三是召开立法听证会。组织由普通居民、基层政府代表、环卫工人、基层执法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工程施工单位等30名听证代表参加的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办法》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并对有利于管理相对人利益的合法合理的建议全部予以采纳,保证了《办法》的民主性和公平公正性。四是充分发挥专家优势。邀请省、市相关专家对《办法》进行论证及风险评估,经过专家组深入研讨,详细论证,专家组原则同意《办法》通过论证,并确定在《办法》制定程序和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发布实施后基本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保证了《办法》的科学性和社会稳定性。

(三)规章审议。2022年1月27日,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万闻华市长于2022年3月8日签发,明确《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立足小切口、可操作、更优化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违法建设、建筑垃圾、城市道路、市容环卫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以及工作保障机制、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内容。

(一)明确城市管理工作适用范围和原则。《办法》第二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明确城市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明确违法建设管理要求。《办法》第五条明确将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的管理职能;第八条明确无主违法建设的查处流程。

(三)明确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办法》第九至十一条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处理建筑垃圾应当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四)明确城市道路管理要求。《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产权单位在道路附属设施发生缺损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四条明确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管辖权限报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明确其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市容环卫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占道经营的要求和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六)明确城市管理工作保障措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城市管理工作的保障力度;第二十二条要求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第二十四条明确应当制定城市管理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七)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城管部门负责查处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设定了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的相关情形。

以上是我对《办法》制定情况的简要说明。谢谢大家。


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杜宽军:

刚才马雅斐局长详细介绍了这部《办法》制定的背景、过程,并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解读。关于《办法》都有哪些具体的特色亮点呢?想必是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下面请市城管局夏隽莹副局长作具体介绍。大家欢迎。

市城管局副局长夏隽莹: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上午好。

城市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的主要空间,其管理水平既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也折射出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随着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针对前期《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将《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纳入2021年政府规章修订计划,经过一年的时间,制定出台《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与《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相比,切口小、结构合理、内容具体、针对性强。《办法》的出台将更好地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为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积极作用。《办法》有如下几个特色亮点:

亮点一,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当前,关于城市的概念和范围法律上尚未有明确规定,且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管理的范围亦会发生变化,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该适用范围较之前更加明确。

亮点二,明确无主违法建设的查处流程:

为解决无主违法建设执法效率低、查处难的困境,《办法》第八条规定,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履行查处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查处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亮点三,贯彻上位法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九条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这一举措强化了对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

亮点四,对占道经营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范: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食品等摊贩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的路段和时段从事经营活动。涉及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亮点五,规定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由城管部门查处:

《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解决了以往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管理手段不足的问题。

以上就是我对《办法》的几个亮点进行的简要介绍。

谢谢大家。


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杜宽军: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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